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甲公司长期以来一直从事服装加工和销售。2014年其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春之美”商标,用在服装上,2014年4月20日向商标局邮寄了申请书件,4月27日到达商标局,但因邮戳日期不清,无法看清具体发出信笺的日期。后来附送的文件中,商标没有黑白墨稿,填写的商品种类和商品分类表中的分类不一致。商标局于2014年5月15日退回了该书件,驳回其申请,2014年5月10日,乙公司向商际局提出申请,申请“美之春”商标,核定使用在儿童服装上,经初步认定,予以公告“美之春”商标。甲公司在异议期内提出了异议,理由是自己的申请比乙公司的申请时间早,故而要求驳回乙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
甲公司是否构成对乙公司的在先申请?
【参考答案】
甲公司不构成对乙公司的在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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