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徐某(女)于1998年与邱某(男)结婚,2000年徐某以自己的名义承包了村委会耕地2亩。2004年,因夫妻感情破裂,徐某与邱某离了婚并在2005年与邻村人再婚,但户口还在原居住地,在新居住地也未取得承包地。今年年初,原居住地村委会以徐某再婚为由意欲收回徐某的承包地。
原村委会可否收回其承包地?
【参考答案】
不可以。根据《妇女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
(↓↓↓ 点击下方‘点击查看答案’看完整答案 ↓↓↓)
点击查看答案
相关考题
-
问答题
该公司能否单方解除王女士的劳动合同? -
多项选择题
女方在(),男方不得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A.怀孕期间
B.分娩后一年内
C.流产期间
D.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
多项选择题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其中包括:()。
A.禁止溺、弃、残害女婴
B.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C.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
D.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