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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徐某(女)于1998年与邱某(男)结婚,2000年徐某以自己的名义承包了村委会耕地2亩。2004年,因夫妻感情破裂,徐某与邱某离了婚并在2005年与邻村人再婚,但户口还在原居住地,在新居住地也未取得承包地。今年年初,原居住地村委会以徐某再婚为由意欲收回徐某的承包地。

原村委会可否收回其承包地?

    【参考答案】

    不可以。根据《妇女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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