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2016年3月,原告甲公司向被告乙公司下单订购干花手机壳,总价为288083元,付款方式为:预付50000元,余款开票10天内付清。下单后,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一份抬头为“定金申请单”的申请单,内容为:“我司与贵司签订的压花手机壳数量42679个,因生产需要特向贵司申请定金50000元,余款238083元,发货后10天内付清。”同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账50000元(备注为订金)。之后,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干花手机壳的合作,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笔预付款性质的订金,但被告经原告催告后超过一年仍未履行退款义务,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预付款50000元及利息。被告乙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50000元是定金,而非预付款,不同意返还。乙公司说因甲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定金导致其未能采购干花,即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提交了定金申请单予以证明。但定金申请单并无甲公司盖章确认,且订购单亦未约定定金。
试分析:涉案的50000元是定金,还是预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涉案的50000元应被认定为预付款,而非定金。理由如下:1. 合同约定:根据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之间的约定,甲公司向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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