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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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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被告章丰于1991年大学毕业后回家乡工作,1993年与本地工人石欣结婚,生一予 章晨。1996年,章丰到深圳工作,此后,夫妻两地分居。1999年,章丰以夫妻没有共同 语言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石欣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因此,幸丰从此不再管妻子 和儿子的生活费用。被告月收入5000元,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2001年,石欣成为下 岗工人,无力抚养儿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章丰给与抚育费。被告声称,若同意离婚则 每月给付抚育费600元;若不同意离婚则每月给付抚育费100元。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应如何确定?

【参考答案】

1993年最高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指出: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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