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ack

婚姻法

登录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被告章丰于1991年大学毕业后回家乡工作,1993年与本地工人石欣结婚,生一予 章晨。1996年,章丰到深圳工作,此后,夫妻两地分居。1999年,章丰以夫妻没有共同 语言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石欣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因此,幸丰从此不再管妻子 和儿子的生活费用。被告月收入5000元,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2001年,石欣成为下 岗工人,无力抚养儿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章丰给与抚育费。被告声称,若同意离婚则 每月给付抚育费600元;若不同意离婚则每月给付抚育费100元。

被告以原告同意离婚作为给付抚育费的条件,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

不正确。婚姻法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父母不能以任何理由来推......

(↓↓↓ 点击下方‘点击查看答案’看完整答案 ↓↓↓)

相关考题

问答题 已满18周岁但尚在学校就读的子女,是否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对父母是否拥有抚养费请求权?

问答题 赡养协议是否有效?法院应如何判决?

问答题 父母离婚后一方是否有权更改其子女的姓名?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建筑考试题库(jzkao.com)

备案号:湘ICP备2020024380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