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成都红光实业股份公司(简称红光公司)前身是国营红光电子管厂,1998年5月改组为定向募集股 份有限公司。经批准,该公司于1997年5月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41020万元,于1997年6月6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期间及上市之后,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如下: 1、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称,1996年度盈利5400万 元,经查实,红光公司通过虚构产品销售、虛增库存产品和违规财务处理等手段,虚报利润5700万元, 196年实际亏损10300万元。 2、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红光公司上市后,在197年8月公布的中期报告中,将亏损的6500万元 虚报为净盈利1674万元,虚构利润8174万元;在1998年4月公布的1997年年度报告中,将实际亏损22952 万元(相当于募集资金的559%)披露为亏损9800万元,少报亏损3152万元 3、隐瞒重大事项。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对其关键性生产设备彩玻池炉废品率上 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重大事实未作任何披露。 4、来履行重大事件的披露义务,红光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称“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扩建彩色显像 管生产线项目”。经责实,红光公司仅将41020万元募集资金中的6770万元(占募集资金的65%)投入招股 说明书中所承诺的项目,其余大部分资金被改变投向,用于偿还境内外银行贷款,填补公司的亏捐。红 光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逮属于重大事件,但该公司对此却未作披露。 5挪用募集资金违规买卖股票。经查实,1997年6月,红光公司将募集资金M 086万元(占募集资金总 额的343%),投入股市炒股。其中,红光公司动用9086万元,通过开立217个个人股票账户,自行买卖 股票,共获利780万元;此外,红光公司还将5000万元委托其财务顾问中兴发企业托管有限公司进行证券投 资,由中兴托管公司利用11个个人股票账户买卖股票,截至898年4月,造成亏损330万元。盖亏相抵, 红光公司在股票交易中共获利450万元。 对此,198年11月,中国证监会根据《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第74条和《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 定》的有关条款,对红光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红光公司非法所得450万元并罚款100万元;认定红光公司原董事长何行毅、原总经理焉占 翠和原财务部副部长陈哨兵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永久性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 级管理人员和职务。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红光公司董事长王志坚、袁剑刚、龚泽仁、谢伟敏、吉晓泉、刘 正齐、冉慧敏、周伟、崔晓东、雷代华、陈正心、唐利处以警告处分。 (2)对红光公司股票发行主承销商某信托投资公司漫收非法所得800万元,认定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直 接责任人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永久性的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撤销该公司证券承销和证券自营业务。 (3)对为红光公司出具虚假的财务审计报告的某会计师事务所没收非法所得30万元并处罚款50万元。 (4)对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和某经济律师事务所分别没收10万元和23万元,并分别罚款20万元和46万 元。暂停上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3年。 (5)对上市推荐的两个公司分别罚款B2万元和50万元,问题:

根据新证券法规定,本案中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包括哪些?其责任承担的归青原则分别是什么?

【参考答案】

根据新证券法规定,本案中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主要包括红光公司、红光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原董事长、总经理、财务部副部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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