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简答题2011年4月4日,在合肥市某主要街道发生一起一辆轿车与大货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两人重伤。事故处理民警赶赴现场后依法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后,立即指挥施救人员将肇事车辆拖往停车场扣留。第二天由某民警对车辆进行了检验、鉴定,第三天出具鉴定结论,事故处理民警于4月8日将鉴定结论复印件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结论均无异议。4月30日事故处理民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请指出上述做饭的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未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7条1款:&l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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