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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2014年7月5日,家住甲县的王大海向乙县法院起诉家住乙县的张长江,请求法院判决张长江交付合同项下位于丙县的三辆小轿车,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实清楚,于8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长江向王大海交付价值30万元的A、B、C三辆小轿车,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张长江不由于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于10月15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张长江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2017年3月王大海向法院中请强制执行,法院接受申请,执行过程中,张长江的好友黄小河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主张其中一辆小汽车是其所有,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驳回了黄小河的异议。4月,王大海与张长江告知执行法院,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A、B两辆小汽车折算人民币20万元,张长江在2017年12月底之前向王大海交付,C汽车折算人民币8万元,在2018年5月底之前向王大海交付。执行法院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2017年10月张长江向王大海交付了20万元。但剩余的8万元直至2018年8月仍未支付,于是王大海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请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黄小河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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