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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北京实达公司于太原发电厂在太原市订立购销汽轮发电机组合同。合同约定:有背景实达公司四提供给太原发电厂汽轮发电机组一套,并负责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地为太原发电厂。合同签订后,北京实达公司当天下午又在太原与唐山电机总厂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唐山电机总厂供给北京实达公司汽轮发电机组一套,安装调试地为太原发电厂。汽轮发电机安装完毕且投入运营后,因太原发电厂进行改制,迟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北京实达公司付款,致使北京实达公司也未能向唐山电机总厂付款。于是,唐山电机总厂向太原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起诉状将北京实达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将太原电厂列为本案第三人。

太原市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太原市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根据民诉法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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