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题
机关办理采购依采购法第51条、第53条、第54条或第57条规定,通知厂商说明、减价、比减价格、协商、更改原报内容或重新报价,厂商未依通知期限办理者,视同弃权,并列为不合格标。
【参考答案】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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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决标依采购法第52条第1项第2款规定办理且设有评审委员会者,应先审查合于招标文件规定之最低标价后,再由评审委员会提出建议之金额。但标价合理者,评审委员会得不提出建议之金额。 -
判断题
未达公告金额之采购,其金额逾公告金额十分之一者,如依采购法第49条规定,以公开取得3家以上厂商之书面报价或企划书方式办理,得比照采购法施行细则第55条关于公开招标之规定。 -
判断题
依「中央机关未达公告金额采购招标办法」第2条第1项第3款规定,以公开取得3家以上厂商之书面报价或企划书方式办理者,于收受厂商之书面报价或企划书及审查符合需要者之过程,属询价性质,可于公告文件载明截止收件日期,不必载明开标时间及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