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2012年4月1日,王某与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王某将其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1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于2012年4月10日向丁某交付了房屋,但双方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丁某对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于2012年4月20日将该房屋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12年6月1日,王某因病突然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12年6月5日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的名下。2012年6月10日,小王将该房屋作价130万元卖给杜某,双方于6月11日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2012年7月1日,杜某要求叶某返还该房屋,遭到叶某的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与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并说明理由。
(2)丁某是否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3)如果该房屋于2012年4月12日遭雷击发生毁损,该房屋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4)小王从何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5)杜某是否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王某与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根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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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6年4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其股本总额为8000万股。2014年6月15日,债权人A公司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甲公司对A公司的债权并无异议,但对A公司的债权是否存在财产担保提出异议。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宣告甲公司破产之前,2014年8月10日,持有甲公司12%股份的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甲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甲公司重整。重整期间,经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甲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2014年8月20日,对甲公司正在使用的生产设备享有抵押权的B公司要求拍卖该生产设备以清偿自己的债权,被甲公司拒绝。2014年8月22日,甲公司为维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以其所有的一栋办公楼设定抵押向C银行借款1000万元。2014年8月25日,甲公司的董事王某经管理人同意,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10万股全部转让给李某。2014年10月1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 该草案的部分内容如下: (1)甲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即甲公司向丙公司(丙公司不属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非公开发行股票2000万股,作为对价,丙公司将其持有的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70%的股权转让给甲公司;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拟订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甲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5%。经查:丙公司持有的丁公司70%的股权为2014年2月10日从戊公司手中购得。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在债务人甲公司对债权人A公司的债权是否存在财产担保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做法是否违反了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有资格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并说明理由。 (3)在重整期间,甲公司能否拒绝B公司为清偿自己的债权而拍卖生产设备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4)在重整期间,甲公司为向C银行借款而以其办公楼提供担保的做法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在重整期间,甲公司的董事王某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10万股全部转让给李某的做法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6)甲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其向丙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多长时间内不得转让?并分别说明理由。 -
问答题
甲公司(水泥生产企业)于2005年7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因2013年、2014年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乙国有独资公司(由北京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为甲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甲公司40%的股份。甲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为30亿元。为了解决甲公司面临的严重财务困难,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经协商,拟订了资产重组方案,该方案的部分要点如下: (1)甲公司将其全部经营性资产作价25亿元出售给乙公司; (2)乙公司将其持有的甲公司的40%股份全部协议转让给丙公司; (3)丙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丁公司(计算机软件企业)100%的股权协议转让给甲公司,作价35亿元。丁公司于2008年设立,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的净利润分别为500万元、1000万元和1400万元。2015年6月20日,在未披露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的情况下,经北京市国资委批准,乙公司与丙公司直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的部分要点如下: (1)每股转让价格为2015年6月20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的95%,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40亿元; (2)丙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丙公司应当于2015年6月25日前向乙公司支付10亿元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2015年7月18日,甲公司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资产重组事项。除乙公司回避表决外,其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合计为32%。其中,投赞成票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合计为22%。会议结束后,在表决时投反对票的王某要求甲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甲公司的股份,被甲公司拒绝。为协议受让乙公司持有的甲公司40%的股份,丙公司以重组为由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要约收购豁免申请,并承诺在受让上述股份后的48个月内不转让该股份。该豁免申请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乙公司是否应当回避表决?甲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能否通过本次资产重组事项?并分别说明理由。 (2)甲公司拒绝回购王某所持有的甲公司股份的做法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在未披露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的情况下,乙公司与丙公司直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是否符合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在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中,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以及保证金的数额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5)中国证监会批准了丙公司的要约收购豁免申请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6)丁公司的净利润指标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
问答题
2013年8月1日,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A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委托,对其2012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为其出具《审计报告》。该会计师事务所指派的注册会计师进驻A公司之后,了解到以下情况: (1)A公司系由美国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出资并于2011年4月1日正式注册成立的公司。双方签订的合营合同规定:①A公司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认缴出资2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0%;乙公司认缴出资2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0%;丙公司认缴出资1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0%;②甲公司以其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等值200万美元)出资;乙公司以其办公楼折合150万美元和人民币(等值50万美元)出资;丙公司以人民币(等值100万美元)出资;③合营各方应在2011年10月1日之前缴清全部出资。 (2)2011年4月10日,乙公司按照合营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其办公楼交付给A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2011年11月11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主张乙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并以此为由主张乙公司不享有股东权益。2011年12月3日,乙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了登记。 (3)2012年4月1日,乙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40%的股权全部质押给丁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并于2012年4月1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 (4)2012年6月5日,A公司向美国的某商业银行借款680万美元。A公司取得680万美元的境外借款后,向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了结汇。 (5)2013年2月10日,戊公司向A公司提出,戊公司和丙公司在A公司成立之前签订有股权代持协议,双方约定由戊公司实际出资并享受投资收益,丙公司仅作为名义股东代行股权,戊公司为此每年向丙公司支付100万元人民币的报酬。经调查确认,戊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属实,且不存在可能导致该协议无效的其他法定情形。戊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但丙公司拒绝将其从A公司取得的分红1000万元人民币交付给戊公司。丙公司则辩称,由于戊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并以此为由主张该协议尚未生效。由于丙公司一直拒绝将其从A公司取得的分红1000万元人民币交付给戊公司,戊公司主张解除二者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并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此外,戊公司根据其与丙公司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直接向A公司请求分配利润,并要求行使其他股东权利。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设立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数额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以其持有的境外人民币作为出资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2011年12月3日,乙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了登记后,人民法院能否认定乙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主张乙公司不享有股东权益时,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4)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股权质押合同于何时生效?丁公司的质权于何时设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5)A公司取得680万美元的境外借款后,能否结汇? (6)丙公司仅以该股权代持协议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其尚未生效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7)戊公司主张解除与丙公司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并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戊公司根据其与丙公司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直接向A公司请求分配利润,并要求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分别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