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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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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张某于1976年7岁时,被刘利钢、朱文秀夫妇收养,改名刘非。1980年,刘利刚与朱文秀生一子,取名刘冰。刘利钢、朱文秀对刘非、刘冰都非常疼爱,全家四口互相体贴,关系和睦。1990年,刘非得知张金宝是自己的生父后,与刘利钢、朱文秀关系疏远。1994年朱文秀病故,1996年刘利钢因病致残,其收入仅够勉强维持个人生活,无力抚养子女。此时,张金宝生活困难,刘冰正在读书,刘非经营个体餐馆,收入较多。张金宝要求刘非赡养,刘冰要求刘非抚养,均遭其拒绝。回答下列问题。

刘非对张金宝有无赡养义务?为什么?

【参考答案】

刘非对张金宝没有赡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养子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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