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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 吴某诉区公安局行政拘留案。 2011年6月5日,吴某下公共汽车时,由于人太多车太挤,踩到了张某的脚,两人发生口角,后发生殴斗。在殴斗中,吴某击打了张某脸部数拳,造成张某脸部数处软组织损伤。在接到张某报案后,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殴打他人”为由,对吴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吴某出来后不服,认为是由于张某先动了手,自己的行为属于防卫,遂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公安局的行政处罚。下列选项中,属于本案证明对象的有()。

多项选择题 2007年9月27日晨,原告蒋某路临江门16号文华大厦B座,被从楼上坠落的塑料花盆砸中,顿时血流满面,住院近4个月,花费7万余元。后经诊断,蒋某属7级伤残。 事后经公安机关勘察取证,无法确定肇事花盆是谁家的。蒋遂将文华大厦B座的57家住户列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经审理,57家住户中,除了7家外,另外50家住户不能排除花盆从自家坠落的可能性。一审法院根据过错推定原则,要求他们分担赔偿责任,每户承担2700多元。下列选项中,属于本案的证明对象有()。

多项选择题 小刚是一名17岁的职业高中学生,在2000年10月5日国庆节放假期间,他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3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时,下列选项中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