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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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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原告邹娜(女,20岁,无业),系被告周敏(女,48岁,工人)的女儿,高考落榜 后,待业在家。街道办事处及学校多次为她介绍工作,她总是嫌工作脏、苦而拒绝。她的 父母家庭经济困难,多次动员她先干一段临时工,以减轻家里的经济压力,但邹娜却说: “在我没找到满意的I作前,你们有责任养我,这是天经地义的事。”2001年5月,她与 父母大吵一场后,离家独自生活,并提出其父母每月给她200元生活费。此要求被拒绝 后,原告遂于同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其抚养费用。被告表示,原告已成年, 有劳动能力,只因她好逸恶劳,至今未找到工作;更何况家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其生活 费用。

法院应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答案】

不应该。《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这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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